施工案例
时间:2025-04-28 13:32:56
2024年1月23日,延安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陕西某公司接受产生其他粉尘、噪声的作业。
一号斜井开挖班组的劳动者朱某某、宁某某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陕西某公司承包的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铜川至延安段站前工程XYZQ-7标工程太康隧道1#斜井从事接触产生其他粉尘、噪声的开挖工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2024年3月1日,延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结合《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第289条有关规定,予以陕西榕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