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案例
时间:2025-05-18 18:27:26
2025年4月30日鹤岗市兴安区一高层住宅外立面燃气改造工程现场,邵某在实施电焊作业时,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025年5月8日,在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发现鹤岗市兴山区一矿业公司院内张某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当事人张某的行为因情节一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张某被处以罚款200元。
2025年3月18日,鹤岗市绥滨县振兴大街一饭店发生火灾,消防救援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处置,经调查,起火原因系施工人员使用煤气罐连接软管和喷枪进行明火烘烤,明火引燃闷顶内纸壳、塑料防水布、锯末子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