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案例
时间:2025-05-23 08:06:52
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同主体施工的情况十分常见,但施工结束后,如果分包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发包方是否还应继续支付工程款呢?近日,西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9月,某建筑公司将西固区某小区的水电安装工程交由某劳务公司施工,劳务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又转包给了无资质的李某施工,并与李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以及结算方式等。后李某召集工人进场施工,并于2023年5月施工完毕。结算期间,劳务公司以部分施工不符合要求为由,未全额支付工程款,李某遂将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说明情况。原告李某主张,其按照与被告劳务公司的约定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现施工已经完毕,但二被告却拖欠农民工工资至今,故劳务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农民工工资。此外,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建筑公司也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劳务公司虽然对其与李某签订合同及李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的事实不予否认,但仍以施工不符合要求为由提出抗辩;而本案的另一被告建筑公司则认为,其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李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故李某无权要求其支付工资。
办案法官综合全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认为,被告劳务公司将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即原告李某)施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劳务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目前案涉项目已经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且被告劳务公司无证据证明李某的施工质量存在明显瑕疵,故李某有权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
至于被告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办案法官认为,虽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但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李某之间无合同关系,而李某与另一被告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又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且李某索要的并非农民工工资,而是工程款,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李某无权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最终,西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劳务公司向李某支付工程款,被告建筑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西固法院案例】转包合同无效,施工完毕后发包方是否需要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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